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城市(县城)建成区
房屋装修改造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县城)建成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全面禁止装修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房屋装修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
(一)禁止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禁止在原房屋上擅自加层、改扩建;
(四)禁止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五)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六)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七)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八)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
(九)禁止在屋面违章搭建;
(十)禁止未经设计批准,擅自在建筑外观增加装饰广告招牌等;
(十一)禁止任何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房屋装修改造管理规定
(一)存在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业主装修需到物业管理单位处进行登记备案,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到属地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事先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上述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发现未办理申请登记施工的、违法违规施工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属地职能部门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改造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
(二)业主和承接住宅及门面装修工程的个人或企业,违反本通告进行装修改造以及侵害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职人员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经物业企业制止拒不整改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整改。
(四)对发现有违规搭建、违规装修、违规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奖举报,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45657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2137800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22509
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61261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2163536
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局,2757505
特此通告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9日
来源:西双版纳手机台